观点
金锦萍:OpenAI事件背后非营利组织治理的重大困境

中国慈善家 · 2023-11-28

  OpenAI的初始资金投入均是无偿捐赠,是一些抱有敬畏之心的科学家和专业人士以一种理想主义的情怀来开启这一伟大的事业,但此次事件让人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产生疑惑和担忧。

  历时跌宕起伏的一周,OpenAI理事会与执行长之间的纷争以奥特曼回归和理事会重组告一段落。围绕着这一多次反转的大剧,各种分析和评论纷沓而至,大多围绕着科技发展的安全与速度之争,或者公益与商业之关系而展开。但在笔者看来,事件中所揭示的非营利组织治理困境值得反思,应力求找到解决之道。

  不可否认的是,OpenAI 特有的所有权结构是其纷争的关键所在。公开资料显示,OpenAI采取的是非营利组织,即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美国税法上,非营利组织意味着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法地位,但是此类组织的创始人和成员(如果有的话)不得向特定非营利组织要求分配利益甚至剩余财产。奥特曼、马斯克等创始人在创立OpenAI时选择非营利组织,其心可敬。无论是奥特曼还是其他创始人,以这样一种组织形式的选择,向世界宣告他们之所以从事人工智能的深度研究和开发事业并非为了自身牟利或者投资成功,而是要让人工通用智能(AGI)能够造福于全人类。

  所以OpenAI的初始资金投入均不是投资,而是无偿捐赠,是一些抱有敬畏之心的科学家和专业人士以一种理想主义的情怀来开启这一伟大的事业,走向人工智能研究的“星辰大海”。但是此次事件的发生却让人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产生疑惑和担忧。

创业之初:办一家营利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

  若要厘清这一问题,得先从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区分开始。尽管法律上区分了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这两种基础组织形式,并赋予各自不同的法律规则(见下图)。

  法律上的区分乃是因为这两类组织受到的法律规制有所不同。也就意味着:如果误用或者错位使用组织形式,以非营利组织从商或者以商业组织为善,都将因名不副实而使设立者意愿难以实现或者使组织遭受不当规制。

  更不容忽视的是: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组织的战略规划和运行逻辑也深有影响。

  其一,以激励机制为例。营利组织运用工具理性,激励员工创造性、积极性、主动性的主要形式是绩效与物质报酬的结合(甚至还有股权激励机制),尽管也不排斥其他激励形式(例如员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等)。与此不同的是,非营利组织不存在股东等所有权人,又受到禁止利润分配的限制,因此其对于员工的激励更在于使命与宗旨的强调,运用的是价值理性。非营利组织的职员都是认同组织使命方才加入,受到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感召,与物质激励相比,在利他行为中所获得的精神愉悦和成就感更是激励他们的内在动因。

  以OpenAI为例,如果采取营利组织形式,则不可避免会以量化的绩效考核,物质报酬、提成、股权激励等方式作为激励方式,那么随之而来的便是员工片面追求上线数量和筹资数量;反之若采取非营利组织形式,那么首先来求职的员工大多也持价值理性,组织内部运用的激励更多的是让员工意识到自己工作的意义,从人工智能事业发展造福人类所获得的成就感以及与组织名誉相融的社会认同感。

  其二,以融资途径为例。营利组织可以获得各种投资(无论是风险投资还是天使投资),投资者的诉求不外乎投资回报。营利组织的投资者关注的是现金流、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等;而非营利组织本就缺乏融资渠道,其更多的是依靠捐赠,捐赠者所关注的则是组织宗旨所指向的社会问题的价值和意义,其所开展活动的内容和受益人范围、所从事的事业的影响力和可持续性。尽管现在也出现了社会影响力投资试图融合两种目标,但是不同诉求的资金提供者对于被投资机构的执行者要求也会不同,这也将严重影响到被投资机构的价值观取向。

  OpenAI以非营利组织的架构来抗拒资本的意志和威力,避免AGI的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屈从资本的力量而偏移组织初创时的宗旨和使命。——这无疑是所有创始人所信奉的准则。

非营利组织是抑制创业团队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选择

  OpenAI的创始团队对于自身无疑是苛刻的,因为非营利组织首先抑制的是创业团队的机会主义行为。

  尽管任何社会事业理论上都可以选择任何合适的组织形式(或者机制)来从事,包括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或者市场机制和志愿机制)。但是我们还是发现:一旦选择了不同的组织形式(或者机制),那么无论是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还是其运行逻辑都将有所区别,而这种区别最终将呈现出这样的结果:有些事业只能采取非营利组织的形式(或者采取志愿机制)方能恪守其宗旨与使命。

  OpenAI联合创始人萨姆·奥尔特曼。

  任何人在创业之初,须明确自己的初心:究竟是以此为事业乃至志业,还是以此为商业?志业与商业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完成使命为初心,后者以养家糊口(或者发家致富)为目的。OpenAI的创立者在创业伊始也该有如此选择:若以此为业,究竟是以此为志业还是以此为商业?

  理论上几乎所有的社会事业均可自由选择商业目的还是社会目的。但是当某一社会事业领域中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并存时,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在一般情形下,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各有利弊:营利组织产权明晰,具有融资上的便利,能够适用经济激励机制;相比较之下,非营利组织“所有人”缺位,融资受到限制,不能启用经济激励机制,但是可以获得捐赠,也享受税收优惠(尽管因此需要承受信息公开的义务和更加严格的监管)。因此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竞争很难说哪一方能占到绝对优势。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场景下,非营利组织却能比营利组织更有优势,而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便是“合约失灵”理论。在合约失灵理论适用的主要场合下,服务提供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无法通过竞争机制予以遏制,故非营利组织无疑是应对合约失灵时的一种制度反应。原因在于:非营利组织受到“禁止利益分配”原则的约束,因此在合约失灵的场合下,非营利组织尽管有如同类似于营利组织从业者所从事的行为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其所获得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因此极大地抑制了其提高价格和降低服务质量的动机。

  而人工通用智能的研发应用事业显然属于合约失灵情形,因为目前OpenAI在此领域几乎独领风骚,而且技术门槛高,属于独门绝技,故竞争机制根本不能发挥作用。所以如果采取的是营利组织和市场机制,可以想见几乎无法找到一种抑制创业者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的机制。这里的投机主义行为可能不仅仅是贪求利润的行为,更多的是一味追求技术发展而忽略价值理性的投机主义行为。

产权架构缺陷使得非营利组织融资尤为困难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市场上的大量资本还是以逐利为根本目的的。OpenAI若要快速推进AGI事业发展,急需大量资本和大量资源注入,但是非营利组织的产权架构使得融资变得尤为困难。因为非营利组织特有的产权结构让大量以获得投资回报为目的的资本不愿进入,由于没有任何主体可以向非营利组织要求分配利润,因此市场上最为常见的股权融资在非营利领域内不可能实现,同时对于这种具有极强风险投资特色的事业而言,债权融资的吸引力不大。于是OpenAI面临决策:放弃原有的非营利组织架构不仅违反创始人的初衷,而且也缺乏合法性依据,但是事业发展的资本匮乏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与此同时,非营利组织对于研发团队的激励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浮现出来:非营利组织无法采取股权或者期权激励机制,甚至所有与物质奖励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存在合法性和合乎伦理性方面的严重挑战。

  于是在非营利组织之下设立营利组织,由作为子机构的营利组织对外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融资和对内进行必要激励的思路成为唯一选择:OpenAI创办了一家由其自身完全控制的子公司,由其充分采取市场灵活机制来进行融资和激励团队。但是为了避免商业机制动摇或者驱使非营利组织偏离原先宗旨和目的,OpenAI理事会获得子机构的完全控制权,即由母体的理事会延伸到子机构的治理结构中来行使重大决策权。

  在OpenAI的核心决策成员看来,这样的选择是理性而明智的:既能保持组织的初衷又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而且将最终决策权牢牢掌握在持有价值理性的理事会手里。但是他们忽略了治理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其一,即便理事会成员都持有价值理性,但是对于非营利组织在实现最终目的的路线方面还是会产生重大分歧;其二,理事会成员可以保持价值理性,但是如何让所有研究团队成员和组织员工也认同并秉承价值理性?其三,如何让以商业机制进入子机构的资本能够顺从或者至少适应价值理性,而非由其动摇决策层的价值理性?

  换言之,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治理需要设置能够及时回应和处置上述问题的机制,否则这种架构会变得自欺欺人。但是细究下来,发现非营利组织自身的治理特征面临重大困境。

谁来规制大权在握的理事会?

  与营利组织所采取的资本决不同的是,由于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权人”,所以其内部议事规则无法也不该复制资本决,而采用了身份决(基于会员身份、委员身份或者理事身份)。非营利组织有社团和财团之分(英美法上为有成员的非营利组织和无成员的非营利组织之分),前者如各种社会团体,后者如基金会等。以成员为基础的社团类型组织,其采取的是成员决,而不以成员为基础的财团类型组织,采取的则是委员决或者理事决。

  从治理结构角度而言,在社团类型的组织中,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成为关键和根本所在,即如何挑选志同道合者进入社团是所有善治的开始。这样做无疑是非常理智的选择:与其在此后去磨合和凝聚共识,不如在入社环节便设置门槛,以避免此后沟通中不可调和的价值观上的分歧而导致的纷争。但财团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中,采用的是章程之下的委员会决策制(理事会也是委员会的一种),所以其治理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委员资格,包括组织创始时原始理事会成员的确定以及其后理事会的更新(包括原理事退出与新理事的确定等条件和程序)。难题由此产生且永远无法找到完美的解决方案。

  OpenAI选择的是无成员的非营利组织类型,将主要决策权集中于章程之下的理事会。于是问题接踵而至:谁适合担任理事会成员?由谁来决定谁适合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如何设置?理事会如果采取多数决,哪些事项属于相对多数决?哪些事项又属于绝对多数决?理事会是否也该有议事规则和正当程序?这些程序谁来监督实施?……

  从事件发生至今的所有迹象表明,OpenAI的内部治理结构明显缺乏此类规范和机制。我们不禁发出疑问:OpenAI 创立之初,为什么选择这几位成为理事以构成理事会?似乎缺乏必要程序和充分理由。随着奥特曼的回归,有两位理事将离开理事会,依然没有说明理由,也没有对今后新理事产生作出必要规范。对于掌握着这么重要的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决策权的理事会,如此动荡而无章法的人事变动,是否为未来有可能发生的分歧和争议埋下了隐患?

  但是事实上,不仅仅OpenAI,几乎所有财团类型的无成员的非营利组织在治理方面均普遍存在如此困境。所以,章程之下的理事会负责制,需要对于理事会的成员的资格、构成和议事规则作出更为严谨的规定,尤其对于公共性强的非营利组织而言,更是不可或缺的预设系统,需要对于理事的履责要求、理事的义务和责任、理事资格的丧失情形、理事的增补程序等都要作出细致规定。同时理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程序以及决议效力规则等也需要厘定。所有这些只是确保理事会正常议事、作出决策和对此负责,也唯有如此,理事会才担得起作为决策执行机构的职责和使命。

母机构负责理想,子机构负责盈利,

可行吗?

  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若要引入市场机制,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其一,自身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收费服务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可持续开展相关事业,但是依然需要遵循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尤其是财产规则方面的限制,例如禁止利益分配、强制性年度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合理控制;其二,下设具有独立人格(或者至少财产隔离)的实体,独立开展营利性活动,但是其行为规范遵循的是某特定国家关于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与第一种方式相比较,毫无疑问的是,第二种方式具有风险隔离、品牌隔离和更加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包括融资渠道拓展)的优势,同时作为子机构的营利组织具有更为自由的经营空间。

  但是在第二种模式中,创业者原先在非营利组织中所确立的原则、宗旨和使命,能否准确无误、不打折扣地贯穿到子机构中,尤其是如何让子机构中的成员、研发团队的成员和投资者也认同并实践这些原则和价值观?难度无疑是巨大的,甚至很难达成,除非这家子机构是一家社会目标先导的社会企业。但是即便是社会企业,只要其采取营利组织的基础组织形式,那么这种一定程度的角色互换将导致该组织的领导者、从业者、投资者和支持者的角色模糊。若以营利组织的形式依然遵循价值理性,则需要在投资者的选择上精挑细选,选择与自身价值观吻合的社会影响力投资,而拒绝大量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的商业投资者;在领导者的角色定位上,需要不断重申组织的使命,由于缺乏源于组织形式限制的外在制度约束,在组织的不同发展阶段,领导者都将面临内心各种声音的博弈;在从业者的激励方面,也会陷入对于持不同理性工具的员工错位使用激励机制的情形。

如何确保人工智能开发始终服务于造福人类目的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每一次技术突破对于人类的福祸之问一直是科学家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核能、克隆技术和基因编辑等科技的研究和运用,从来都不只是科学的问题,还涉及到伦理和法律。因为这些技术有要么事关人类整体命运,要么对于生命伦理和价值构成重大冲击,所以才有了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卫生组织则通过了关于禁止克隆技术复制人类个体的决议,以及各国法律明确规定人类基因编辑中的伦理审查。

  反观人工智能技术,其革命性的影响绝不亚于历史上的任何一次技术革命,因为其不仅仅将颠覆大量原先工作模式和商业模式,而且将重塑人的主体性和生成作为主体的人工智能。这一革命性的技术变革将在本质上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甚至危及人类的整体命运,这绝非一个创业者团队所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所能决定的事情,尤其当该非营利组织将此决策权置于由若干理事组成的理事会,而这些理事的准入退出机制、理事任职资格和理事会更新机制,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决议效力规则,理事的义务和责任等诸如此类事项还均没有明确规范,也没有基础共识。

  迄今为止的故事以奥特曼回归和理事会重组暂时告一段落,但是如果接下来,理事会内部再次因为事实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上分歧而发生分裂,或者某些核心技术人员离开OpenAI重起炉灶,或者OpenAI之外另有秉承不同价值观的新技术团队的产生……如何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人工智能通用技术阶段却能忠实于人类并始终服务于造福人类的目的?

  OpenAI团队在私法体系中已经明智地选择了非营利组织来抑制人性中的缺陷,包括自身、投资者和参与其间的所有成员。这不是不敢相信人性中的善,而是因为更懂得和理解人性之弱点。更何况人性是经不起试探的。智者该懂得从组织形式选择、财产关系安排、投资者价值趋向的甄别到员工绩效考核指标的确定,均得做出能让自己不断克服人性之弱点的抉择。这是在深刻懂得和体谅人性之弱点之后,以敬畏之心和谦卑态度,所做出的对于自身的设限和磨砺(从某种意义而言,限制真的是唯一的拯救)。

  但是即便如此,依然无法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这一目的: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人工智能通用技术阶段却依然能忠实于人类并始终服务于造福人类的目的。诚如爱因斯坦所言,科技是把双刃剑。希望今天研发人工智能技术的科学家有一天不会如奥本海默那样懊恼而忏悔地说出那句话:“现在我正变成死神,世界的毁灭者”。而阻止这一最坏结果发生这样的重任,已绝非OpenAI所能独立承担。事实上,不管我们相不相信,历史已经走到了就人工智能通用技术临界点判断和人工智能应用禁区等问题展开公共讨论并建立全球共识的时候了。

  (作者系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金锦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杨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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