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慈善法》修订案提请审议 慈善信托制度有望得到系统完善
期待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

中国慈善家 · 2022-12-31

  文/傅昌波 上官利青

  2022年12月27日,慈善法修订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慈善信托制度有望通过此次修订得到系统完善,从而有力促进我国慈善信托健康发展,助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我国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规定“设立公益信托要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但由于并未明确谁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公益信托难以落地。从2001年到《慈善法》出台的15年期间,全国设立的公益信托不超过20单。2016年颁行的《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仅需到民政部门备案,改进了慈善信托的设立方式。根据慈善中国网站数据,从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生效到2022年12月29日,全国累计备案慈善信托为1174单,财产规模约50.53亿元。

  尽管如此,相比庞大的社会财富体量和慈善事业发展需要,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仍然很不充分。《2019 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内地接收现金捐赠总量为1044.49亿元。假设其中10%运用慈善信托的方式,每年慈善信托的体量应为100亿元。

  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完善和政策的支持。此次慈善法修订草案对慈善信托制度的完善,主要看点如下:

  第一,修订草案明确“委托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进一步强化了慈善信托的纯慈善性。

  《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慈善法》除在慈善信托的定义中明确慈善信托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外,并未强调慈善信托的纯慈善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此次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委托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将强化慈善信托的纯慈善性法定要求。

  此外,2016年颁行《慈善法》并未对慈善信托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处置做出规定。我国《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公益信托允许在信托文件中设定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且未排除公益信托终止时设定信托财产归属人为委托人或其近亲属。此次修订,有望对此作出更完善的制度安排。

  第二,修订草案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修改为“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加强了慈善信托的内部监督。

  我国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2016年《慈善法》出台时,为赋予慈善信托更强的灵活性,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根据慈善中国网站数据统计,截至到2022年8月31日,累计备案的943单慈善信托中设置监察人的仅有373单,占比约40%。

  设置慈善信托监察人,将进一步强化慈善信托的内部监督。监察人主要履行对信托特别是受托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由于慈善信托可能长期存续,在存续过程中委托人主体可能消亡,受益人又具有不特定性,若监察人缺失,将缺乏对慈善信托的监督主体。此次修法草案明确强制设定监察人,有利于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以及慈善目的的实现,防止相关利益输送。据统计,在上述设立监察人的373单慈善信托中,有310单的监察人为律师事务所,占比约83%,以律所作为监察人,更有利于监察人职责的履行。

  第三,修订草案强化了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扶持,增加了设立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专门规定。

  2016年颁行的《慈善法》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并未对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享受税收优惠做出明确规定。

  在实操当中,慈善信托往往采取两种方式变通。方式一,慈善信托的意向委托人先向某一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再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慈善信托;方式二:慈善信托委托人直接设立慈善信托,在慈善信托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时,由慈善组织向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

  在第一种方式中,慈善信托的真正委托人变成了捐赠人、慈善组织成了委托人,增加了慈善信托的复杂性和管理成本,也降低了慈善信托的灵活度。

  在第二种方式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只能在慈善信托进行慈善运用时获得相应金额的捐赠票据,导致捐赠时间和金额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同步,也破坏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原则。

  上述两种方式都影响了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积极性,也是《慈善法》颁行6年来慈善信托未得到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

  此次《慈善法》修订草案明确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据了解,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政策也在讨论制定中。慈善信托税收政策的出台,有望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迎来春天。

  党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笔者认为,慈善信托因设立的便捷性、慈善支出的灵活性、可控性、信托财产可得到有效保值增值和专款专用、可永续运行等特征,使得其相较于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能更好的满足捐赠人对慈善财产可控、永续、专款专用等诉求,慈善信托有望成为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个人参与慈善的重要方式,在推动更多财富用于公益目的、推进实现共同富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外,股权是当前多数高收入人群的主要财富形态,许多高收入人群希望捐赠股权设立慈善信托,让社会和股东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但由于股权非交易过户制度和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出台,股权慈善信托很难落地。

  目前我国境内以股权设立的慈善信托仅有3单,而且都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同时,近年来以价值几十亿、上百亿甚至几百亿元人民币的股权设立的大额慈善信托,几乎都是设在境外。期待随着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慈善信托捐赠的非交易过户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制度也能同步出台,以有效引导更多社会财富进入慈善领域,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作者傅昌波系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中华慈善总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官利青系中航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事业部副总经理、慈善信托业务负责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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