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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可能吗?
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

中国慈善家 · 2023-08-23

2008年4月9日,山西省太原市,工人们开始修复蒙山大佛。
2008年4月9日,山西省太原市,工人们开始修复蒙山大佛。

  7月21日,一场由故宫博物院与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合作的“古籍保护与活化公益项目”正式启动,三方将通过为期3年的合作,积极开展抢救性保护及资源转化利用,全面推进故宫古籍保护事业的发展。

  据介绍,合作首年,将由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字节跳动古籍保护专项基金捐赠首批资金,用于筹建故宫古籍科技实验室,进行古籍修复、古籍数字化、雕版预防性保护、专题展览及出版等项目,并以清代《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大藏经》为重点,展开相关保护与研究工作,用公益力量推动古籍保护和活化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文物保护单位、公募基金会和企业三方联手,各尽其能,各展所长,充分显示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可能吗?

  一直以来,中国的文物保护有着严格的所有权划分和专业门槛。根据《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都属于国家所有,而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也属于国家所有。甚至一些在中国境内出土,或由国有机关、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由国家征集、购买,以及捐赠给国家的可移动文物,也属于国家所有。

  在大部分文物国有的现状之下,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划分为国保、省保、市保、县保四种文物保护级别,采取各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截至2022年10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505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1万多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1.9万多处,省保以下的低级别文物占据了绝对比例,但受市县一级财力所限,大多低级别文物面临着经费缺乏,无人问津的窘境。

  除了经费,人才奇缺也是文物保护面临的困境。2007~2012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显示,我国不可移动的文物76.67万处,国有的可移动文物1.08亿件。但这次大普查也揭示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文物总量的增幅大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设施设备改善的增幅。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状况也不容乐观,在近77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中,保存状况较差的占17.77%;保存状况差的占8.43%,多是较低级别的古建筑。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文物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成为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

  然而,从考古到古建、博物馆,从地下到地上,从不可移动文物到可移动文物,这些文化遗产是人类共享的文明成果,如何保护,如何传承,如何利用,如何活化,不光是全国17.57万文物工作者的事情,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情。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新时期文物保护的趋势,也是必然。

2022年4月23日,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高沙镇云峰村,正在修缮的文物古迹云峰塔。
2022年4月23日,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高沙镇云峰村,正在修缮的文物古迹云峰塔。

  2016年3月23日,习近平提出,文物保护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当年11月3日,由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与光明日报社共同主办的“首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论坛”在北京举行。在这次会议上,来自学界、文物保护工作者和来自文物保护的民间组织、志愿者代表济济一堂,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和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法制保障”“社会组织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实践与探索”等问题展开探讨,并通过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倡议书》,向全国的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发出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宣传与普及、监督与管理、保护与修复、活化与利用、文物保护制度设计的倡议。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文物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并且具有可行性。”时任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励小捷在会上说。在他看来,我国文物资源的结构是一个正金字塔形,文物管理技术队伍的结构是一个倒金字塔形。而社会组织因其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发挥政府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既可以承接政府扩散的一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也可以代表公众对政府文保政策提出意见、加以监督。

鼓励、动员、引导

  尽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但此前,社会力量的参与多是捐钱,为捉襟见肘的文保经费提供一些支持,或者做一些传播倡导,和文物保护相距甚远。

  真正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不能停留在一句口号,社会力量做什么,怎么做,都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政策层面提供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引。

  2016年3月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提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这就在文物国有的权限之下,撕开了一道口子,为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也展现了一种态度和诚意。但由于缺乏进一步细化和配套,对于这一政策,社会仍处于观望态度。文物大省山西首先开始了尝试,2016年9月,山西省文物局印发《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山西省政府在对《暂行办法》进行全面提升的基础上,于2017年3月11日,印发了《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目的是动员企业、社会热心人士、当地居民等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文物修缮、捐赠、看护巡查、展示利用、文化创意、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新机制,真正让文物“活”起来。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省内252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列入第一批供选项目名单。

  在短短八个月,已有28处文物建筑被认领认养,其中12处已修缮完工,引入社会资金达1000万余元。

  山西的模式为其他地区的文物保护提供了一份借鉴,福建、安徽等地也开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认领认养。然而,这其中又出现新的问题,尽管政策给予认养人一定的使用权,但文物保护涉及多个部门,不同政策之间的衔接不畅,对于一些还希望能够获得利益的认养人而言,即使是设立一个功德箱,都会处处受到掣肘,影响了认养人的积极性。

  “尽管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然而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还停留在临时性、碎片化阶段。”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研究员刘爱河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中指出,文物治理体系的制度和程序工具支撑,包括行政制度、决策制度、执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还缺少统筹谋略。

  2018年10月,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21年9月又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探索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国家文物局也相继印发《关于促进文物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等文件,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2022年8月15日,大足石刻宝顶山卧佛摩崖造像保护修改撤回工程展示的试验样品。
2022年8月15日,大足石刻宝顶山卧佛摩崖造像保护修改撤回工程展示的试验样品。

  但是,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这些分布广泛、产权复杂的文物建筑,如果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将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如何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进来,还需要更大力度的支持政策。

  2022年7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提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获得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在管理使用期间,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以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广泛。”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推动大量低级别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从破冰到融冰

  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可是,面对专业性极强的文物保护领域,社会力量能做什么?

  对此,山西文博志愿者之家创办人李强认为,首先应该厘清社会力量的概念,对于文物保护而言,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文保单位是管理主体,除此之外,都可以被看作是社会力量。但是社会力量也分团体和个人,一定是具有专业的能力,才能被视为“力量”。在此基础上,在文物保护方面,利用自己的专长,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才能被称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在李强看来,“参与”本身就不是“主导”,“相对于文保工作者而言,社会力量的地位和作用可能更像是民兵”。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社会力量所能参与的范围较为有限。从为古建筑“撑伞”的古村之友,到侧重司法保护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保护联盟,再到“扫街”“巡查”发现并保护文物的重庆市文物保护志愿者服务总队,似乎都离文物的修复修缮较远,即使是如字节跳动、腾讯这样,通过数字化技术,让古籍、古迹得以数字化、影像化保存,在李强看来,由于不与文物本体做实质性的接触,也无法还原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属性价值,依然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充其量是文物的“活化”。在他看来,真正的文物保护体现在修旧如旧,体现在原真性、历史性的表达。

  2012年成立的山西文博志愿者之家,志愿者主要的工作内容有三部分:推荐志愿者在省内各大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博机构担任志愿讲解员;在国际博物馆日、世界遗产日及国际志愿者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参与组织实施网站举行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实地考察省内各地古建筑,并加入到古建筑保护行动中。

  在李强看来,尽管现阶段社会力量无法参与到文物保护的核心工作,但仍然大有可为,在目前文物工作人员、经费有限,“小马拉大车”的格局下,社会力量的参与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006年7月,西藏山南地区桑耶寺,工人正在维护修缮一座白塔的外表。
2006年7月,西藏山南地区桑耶寺,工人正在维护修缮一座白塔的外表。

  2015年,刘爱河在《探索中前行的文化遗产社会组织》一文中表示,文化遗产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与治理、探索参与方法和途径的重要领域。在这其中,文化遗产社会组织是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把政府的声音向民众传播,把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向民众渗透,提高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民众的诉求反映到政府部门,通过良好的沟通协调,帮助民众解决实际问题,或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

  李强也认为,沟通协调能力是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保护中的重要体现,包括与大众的沟通能力,以及和政府、文物部门的沟通能力。比如志愿者在对文物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处亟须修缮的地方,如何报给文物部门,引起他们的重视,优先处理,这是对志愿者个人以及其社会组织的考验。

  李强以长治文博志愿服务中心的“濒危文物抢救撑伞行动”为例,通过加盖雨棚的方式,给古建撑起一把“伞”,以应对雨季的破坏。这一方面是社会组织的无声表达,另一方面,也在这一过程中,发动更多的当地村民参与进来,充分体现了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能力。

  尽管政策在不断完善,在李强看来,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以奖代补,每年对于认养人文物保护公益性、大众化、制度性的表达给予奖励,反之则收回权限,这样可以避免认养人急功近利,破坏文物。二是培育孵化,面对专业度极高的文物保护,文物部门要对认养人和社会力量加以培训,使之具备一定的文物专业技能,之后“扶上马,送一程”,这样,才能在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文物管理和经营中,不会因为过度开发造成对文物的毁坏。

  “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容错机制。”李强不愿意用“监督”“监管”这样的词,在他看来,从中央到地方,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都显现出邀请姿态,就不应该以不对等的监督来对待,而是要以平等的合作心态,在此基础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才会越来越好。

  在李强看来,山西省的文明守望工程,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开启了破冰之旅,尽管当前被认养的文物只是九牛一毛,或许没有达到很多人心中的“好”,但这是在当前社会历史阶段,由文物的所有权性质、文保工作者的思维方式、理念所造成的,比起此前,已经是“好上加好”。“破冰之后,我们正在逐步融冰,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站在一个历史的阶段来看待。”

  作者:贺斌

  图片来源:CNSPHOTO、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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