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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妇女得到解救,然后呢?

中国慈善家 · 2022-04-18

 

打击拐卖妇女的所有关注、所有行动,如果最终结果不是被拐妇女获得安全而有尊严的生存,那么这个治理就没有意义。

 

 

文/刘筱红

 

由于热点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和政策活动家们的推动,农村妇女遭受拐卖、虐待成为了2022年全国两会的热议话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两会的报告和谈话中,都强调要严厉打击农村“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相关的政策之窗已经打开,一系列加大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法律、政策和行动正在出台。

 

随着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强力推进、农村社会打拐治理环境的改善,依法解救被拐妇女行动的有效性将会大大提高,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被拐卖妇女能够得到解救。2022年之春,应该是属于那些陷入困境的被拐卖妇女的春天。

 

当前的舆论热点和政策热点主要集中在两点:打击拐卖、虐待妇女犯罪(对卖买双方及相关责任人加大追罪、追责)、解救被拐卖妇女,这是治理拐卖妇女犯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行动。虽然舆论的热点会过去,但治理的热点还需继续延伸。下一个关键点是,妇女脱拐后,该怎么办?

 

一百年前,鲁迅的世纪之问是,“娜拉出走后怎样?”如黄钟大吕,振聋发聩,将问题引向深入。当下我们也有一问:“妇女脱拐后怎样?”到目前为止,媒体舆论、政策建言和两会提案,主要的关注点多放在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上,无庸置疑,这当然非常重要。

 

但笔者认为,当下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是,帮助脱拐妇女重建有安全感、有亲情、有尊严的新生活,这是打拐治理最终要实现的初心。

 

换言之,打击拐卖妇女的所有关注、所有行动,如果最终结果不是被拐妇女获得安全而有尊严的生存,那么这个治理的意义何在?但目前为止,脱离拐卖困境的妇女面临生活重建的重重困局,前景堪忧。

 

重建生活困难重重

 

获救的被拐妇女大约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回家的获救者。得到解救的被拐妇女,原生家庭条件尚可,能够回归原生家庭,尽管身心俱伤,但能得家人的保护,比如被拐至山东75天后获救的王莲。她们的身体与精神是否都得到恢复,则因人而异。这类获救者原生家庭多在城镇,人数有限,需要统计数据来证实。

 

第二种情况是回不去、或者是去而复返的获救者。其中有经济原因——被拐妇女中的绝大多数是来自偏远穷困的农村,家乡太穷,难以谋生;

 

其次是情感原因——妇女在被拐家庭生育了子女,难以割舍;

 

其三是原生家庭难接纳或不愿接纳,原生家庭成员可能有情,但岁月无情、现实无情,各种现实困难,不得不重返买家。

 

其四是社会文化排斥。大众文化中,对拐卖妇女的罪行缺乏批判,此前的一些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以及名家小说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恶不仅缺乏认识,反而对犯罪群体持有同情、甚至包容鼓励;乡村文化中,买方的区域文化纵容此类恶行,视而不见,甚至鼓励帮凶;被拐出的区域乡村文化对返回家乡的受害妇女,虽有同情,却也不乏歧视。因此,被拐卖的受害妇女回家的路既阻且长。

 

其五,重组家庭困难,单身妇女在原家乡住地立足不易。


总之,被拐卖受害妇女回到家乡、回到原生家庭重新开始生活困难重重。因此,继续留下、或去而复返拐买方家庭的妇女是大多数。如《嫁给大山的女人》原型郜艳敏,回到家乡后与父母抱着痛哭,但最终只能认命回到买家。

 

2016年8月,贵州省遵义市松林镇黄连村,何永秀陪着母亲在公路上散步,20年前她惨遭被拐卖厄运。

 

第三种情况是因被买方群体虐待而身体致残、精神致残。在已知的案例中,被拐卖妇女群体中的身体残疾、精神疾病的人,相对其他妇女群体占比要高出很多,诸如刚被媒体爆出的铁链女、铁笼女、裹被女等。不排除确实存在被拐卖前有智障的女性,但其中多数是因被拐卖虐待致疯致残。


特别要指出的是,那些受虐待致身体残疾、精神残疾的妇女,恰恰是身陷困局坚持反抗的刚强女性,因逃离被打致残,因为抗拒而发疯。如阿丽森·贾格尔所言,在孤立无助的情况下,那些不堪屈从的妇女“甚至用精神错乱的方式去摆脱社会为她们规定的角色”。她们不仅值得同情,更令人尊敬。

 

但现实的情况是,因为身心残疾,买家用完利用价值剩下的便是嫌弃,政府的解救在某种程度上是帮助买家卸弃包袱。而她们的原生家庭父母都已年老,没有能力、或许也没有意愿接纳和救治,等待她们的前景并不可期。

 

妥善安置是当务之急

 

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极为必要和重要,但这是手段不是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和儿童,让受害人的生活向好,尽量减少因拐卖而导致的伤害。因此,政府和全社会要通力合作,制定政策、完善法律、采取措施帮助获得解救的妇女重建有安全、有情感和有发展机会的新生活。为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首先是获解救的身残、智残被拐妇女的制度化救治和安置。目前的相关救治和安置都是临时性、地方性、碎片化的措施,随着对该事件热点关注的冷却,常规的做法是找到她们的原生家庭,交由家庭实现长期照顾。如此安置对这些失去自理能力的受害人,是不安全、不靠谱、不可持续的做法。

 

建议将对这些受害人的救治和长期照护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尊重受害人及家人对其后续治疗及生活地的选择,不一定送回原籍和原生家庭(原籍地多是穷乡僻壤,也是受害的地区,送回原籍会加重当地的经济负担,原生受害家庭也不一定有能力担负长期照护),拐买方家庭所在的当地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资金和相关机构安排,接纳并妥善救治、安置受害人。同时制定赔偿法律,强制施害人(买卖双方)及责任人赔付一定比例的赡养金。

 

其次,赋予获救的被拐卖妇女婚姻自主和居住地的选择权力。因拐卖而成的婚姻性质非法,应该宣布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被拐妇女的家庭都必须强制解散,在原非法婚姻宣布无效后,尊重被拐妇女婚姻自主的意愿,保证她们真实意愿表达,如仍愿留在当地、维持原家庭不变,可以重新进行婚姻登记。并在一定时效内由相关机构列入重点,进行家暴监测,直到确定该妇女生存安全为止。


对于选择婚姻无效、离开买方家庭,但仍留居在买方家庭所在地的妇女,应尊重其选择,当地政府及村委会应予以妥善安排,承认其村民身份并保障村民身份赋予的相关权益。

 

2018年4月7日,河南安阳,一名妇女拉着孩子在标语前走过。

 

第三,被拐买妇女在买方家庭所生子女的归属及安置,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部分被拐妇女不满意非法婚姻,仅仅是因为子女原因而被迫留在被买家庭。因此在宣布拐卖婚姻无效后,被害妇女有子女随母居住的优先选择权利,法律对随母居住的子女赡养问题,要给予受害妇女法律支持,责成买方家庭为受害妇女和随母生活的子女提供住所和足够的赡养经费,尽可能通过法律保障受害妇女及其子女的生活需求,尽可能改善其生活条件。

 

受害妇女如放弃子女随母居住的权利,其子女如何安置应该慎重。有建议说,为了不让买家传宗接代的目的得逞,建议将孩子送到福利机构养育。笔者不赞成这种对被害妇女和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的做法,应该尊重孩子、母亲的自主选择,除非孩子或母亲要求,并经相关第三部门评估,才送孩子去儿童福利机构,尽量为孩子成长保留亲情看护。

 

第四,给予拐卖受害妇女情感及心理需求援助。除了关注人身安全外,同样应该受到关怀的是因拐卖受害妇女的情感需求。离开买方家庭后,她们面临孤单困境,重组家庭有困难,舍下孩子也是不得已的痛苦体验。

 

因此,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联结受害妇女,组织团体,开展相关活动,分享经验、快乐,团结起来面对困难,也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提供社会交往机会,帮助她们重建家庭。

 

第五,培育获救的因拐卖受害妇女重建新生活的孵化性能力。所谓孵化性能力,是指一种能力有可能促进其他相关能力。获救后的被拐妇女,大多年龄已在中年以上,且大多来自边远穷困地区,文化水平以及数字技能有限,如果不提供必要的帮助,其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自主,就仍有重返困境的可能。


因此,当地政府
(因拐卖受害妇女落脚地)应责成或委托民政、人力资源部门、妇女组织以及社会公益组织,通过各种孵化性能力的培养,如提供小额贷款,提供就业的机会,推动她们参与乡村政治和公共活动,建立有归属感的社会关系网络,确定她们的土地及财产的使用及所有权等等,提高她们选择工作和选择生活的能力、政治表达能力和家庭内部谈判能力,帮助她们谋求力所能及的发展。

 

第六,是要开展正能量的社会大众文化、乡村文化建设,给予因拐卖受害妇女有尊严的生活。如上所述,因拐卖受害的妇女受文化的歧视,或者无家可归、或者有家归不得。这种有罪不受讨伐、受害者反受歧视的畸型文化显然是滋生罪恶的土壤。

 

因此,应该在乡村普遍开展打拐普法教育和善待受害人的新伦理教育,树立正能量的新文化,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用政治来改变文化。

 

拐卖妇女儿童的高发期在世纪之交前后30余年,随着国家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从拐卖行为发生概率来看,可以预测从2022年开始,或将进入清算拐卖妇女儿童罪行、帮助受害人重建新生活的时期。

 

拐卖受害妇女的解救和妥善安置是当下现实而紧要的问题,应该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充分重视,尽早采取措施,帮助因拐卖受害的妇女走出困境,重建有安全保障、有归属感、有尊严的新的生活。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性别政治、农村妇女政治参与)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IC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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