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康晓光:不应将筹款效率作为公益组织成功的标准

中国慈善家 · 2023-10-13

  讲效率不能偏离最初的价值观,如果与目的背道而驰,就会伤害这个目的,毁了这个机构,甚至让整个行业背黑锅。

  99公益日刚刚结束,一则儿慈会9958项目地方负责人卷走患儿千万救命钱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也让整个公益行业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

  这段时间,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院长康晓光持续关注着事件的进展。在他看来,过于看重筹款手段而偏离公益目的,并以此作为组织成功的标准,其实质问题是公益组织的价值观出现了问题。

  在他看来,此次事件的恶劣程度,其实远不如2020年的吴花燕事件。同样是9958项目,通过拖延支付受益人的救命款,待其死亡后将剩余捐款据为己有,有过这样“前科”的公益组织和公益项目,却并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而成为各平台的筹款明星,这是整个公益行业价值观的扭曲,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这样的事件还会继续出现,最终让整个行业背黑锅。

  值得欣慰的时候,此次事件发生后,公益人自发开展了联名抗议,虽然最终不了了之,却体现着公益人的觉醒和反思——只有全行业清晰地认识到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才会让有劣迹的机构被千夫所指,最终被整个行业摒弃。

比效率,公益组织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中国慈善家》:在您看来,造成这次儿慈会事件的根源是什么?

  康晓光:目前调查结果还没出来,假设儿慈会内部没有贪腐,(配捐返款)就是为了组织的成功,只不过他们所理解的组织的成功,手段比目的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把组织带偏。

  如果内部存在大量的体外运行的资金,投100万返回来110万,完全是通过商业化的广告投放来筹款,实际上本身也是严重违规,甚至是违法的。即使是对公益组织要求最宽松的国家,筹款成本也很少有超出50%的,因为这意味着100元捐款中,真正用于慈善的只有50元,甚至更少,其他大部分捐款都用在了筹款环节,这就会存在管理上的黑洞。

  再者,在公益组织里,不能滥用那些企业的激励机制,比如按筹款额提成的激励方式,甚至是明知道物质激励会产生恶果,却不禁止,反而纵容,最终就会忘记公益机构存在的初心。社会为什么需要这样一类组织类型,大家来到这里到底是为了什么?如果只是为了筹钱甚至赚钱,企业和政府的效率要高得多。

  在解决社会问题上,政府有政府的一套解决方案,企业有企业的一套解决方案,慈善公益发挥的就是拾遗补缺的作用。如果只是为了效率,公益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存在,这些都是基本的问题。

  《中国慈善家》:用商业手段来激励的这种现象,据您了解,在公益圈普遍吗?

  康晓光:这样的是极少数,但效果立竿见影,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为价值观比较正的机构和人,根本犯不上这么做,有多大能力就做多大的事,没那么大能力就不做,不会非得不择手段、挖空心思,甚至是铤而走险。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公益系统的效率低。什么叫效率?为了实现目标的效率才叫效率,如果我的目标是上楼,结果我却往楼下跑,方向反了,效率是负的,跑得越快效率越低。我只有是往楼上跑,这时跑得越快才越有效率。所以讲效率不能偏离最初的价值观,如果与目的背道而驰,就会伤害这个目的,毁了这个机构,甚至让整个行业背黑锅,最终造成非常大的危害,这就是破坏性的效率。

光靠行业自律不能解决问题

  《中国慈善家》:您觉得这次事件对于行业的影响有多大,是不是对公众的信任度也会产生巨大影响?

  康晓光:没法预见,但是我觉得这次有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公益行业自身有一定的觉醒,特别是一批公益领域的人联名抗议,这是在过去都没有的。如果行业更多的人行动起来,把违规的公益机构扫地出门,痛斥他们,这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光靠公益行业觉醒还不够。在这个过程中,公益筹款平台如果让这样劣迹斑斑的机构在他们的平台上继续畅通无阻,无异于助纣为虐,甚至会通过配捐的方式放大他们作恶的效率,因此他们也要切实负起审核责任,拒绝这样的机构在平台上筹款。

  《中国慈善家》:这些公益界人士联合抗议,站出来划清界限,其实也是一种自律。

  康晓光:这和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行业自律还不是一回事儿。一般来讲,行业自律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东西,和一伙人临时地偶然地随机地合起来喊一嗓子,这是两回事儿。

  《中国慈善家》:行业自律在业内呼吁了很多年,似乎一直也没有做起来,主要难点在哪里?

  康晓光:2008年,我们曾经出过一本书《非政府组织问责:政治、原则与创新》,因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NGO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巨大关注,但随后国际上也出现很多反弹的声音,尤其是政府和企业很反感,认为NGO整天问责别人,却对自己毫无问责,你们自己有没有腐败,有没有丑闻?你们效率又如何?你们口口声声坚持的那些价值观兑现了吗?

  而在学理上更深刻的讨论在于,NGO凭什么可以问责别人?比如两三个人成立了一个社团,就获得了一种莫名其妙的权力,可以去监督别人、指责别人、考核别人,但这个权力是哪来的,是谁授予的?

  实际上早在一二十年前,国际学术领域和实践层面围绕这些问题都有一些很深刻的讨论,但是国内由于知识、信息的落差较大,大家并不了解,也不太关心。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NGO享受了税收减免,也获得他人时间、金钱的捐赠等一系列特权,应该承担更高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围绕这本书,我们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但来参会的很多业内人士,私下并不以为然,认为NGO本来就不容易,研究外部问责为时尚早,而且会让其生存处境更加艰难。

  这次会议无疾而终,随后商玉生、徐永光、何道峰、丘仲辉、顾晓今和我,我们几个想搞一个自律联盟,但是要成立一个带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联盟式协会组织,根本不可能。

  因为自律联盟实际是两类,一类就是纯民间的,由几家发起并制定自律公约,然后有一套组织制度、核查制度、奖惩制度,以及执行机制等,大家如果认同这套机制,可以自愿参加,一旦违背,则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一种纯民间的联盟,主要看联盟的公信力。目前做得比较好的是菲律宾非政府组织认证委员会(PCNC),它是纯民间的,但口碑非常好,在菲律宾,如果不是PCNC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是很难筹到款的。

  还有一类自律联盟,实际上拥有政府授予它的一些行政管理权限,比如准入权,日本的出租车就是由行业协会来管理,行业协会具有发放和收回执照的权力,所以大家都必须遵守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否则就会影响到饭碗,但在NGO领域里,目前没有这样的案例。

  《中国慈善家》:在您看来,行业自律应该起到怎样的作用?

  康晓光:行业自律只是众多机制中的一种,这套机制还应该包括司法系统、政府监管、媒体监督。其中,最强有力的是政府的监管,全世界都是如此,比如在美国,如果成立一个非营利机构,税务部门首先要求它和企业一样,先交两年税,再对其进行核查,如果符合非营利标准,两年后再退税,并定性为非营利机构,之后随时开展抽查,一旦发现该组织造假,不光会开出巨额罚单,负责人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除了行政监管外,法律体系也发挥着巨大作用,一旦非营利组织出了问题,相关的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之后还有媒体监督,最后才是行业自律。所以行业自律能发挥的作用并不大。比如美国红十字会911捐赠事件,美国联合之路事件,都不是同行揭露的,要么是媒体揭露,要么是相关的受益方到法院起诉,才引起了巨大关注。

  回到儿慈会事件,从最深的层面来讲,这是一个行业文化的问题,也就是价值观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价值观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来树立一些行为的标准,这个问题依然存在。

大家都在比筹款,这是价值观混乱

  《中国慈善家》:怎么理解公益行业的价值观?

  康晓光:价值观不是虚的,不仅仅是你个人认为什么好什么不好,我们说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最重要的是行业文化的形成,就是说这个行业有清晰的善恶是非的标准,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我应该做什么,我不能做什么,这个事情应该形成共识,而且一旦做错了,会受到舆论的压力,千夫所指,这比判几年刑、机构关门等要严厉得多,基本上在这个圈里就社死出局了,这才叫真正的行业文化。

  我们现在的价值观非常混乱,比如说我筹款筹得多,我就是优秀,大家都在比筹款,至于说你到底是在做什么事情,解决了什么样的社会问题,你对这个社会有什么贡献,反而没有人讨论。

  《中国慈善家》:涉及到筹款,目前大家对针对特定受益人发起公开募捐这个问题讨论比较多。在实践中,越是个案,越能激起捐赠人的恻隐之心,从而吸引到更多的筹款。您对此怎么看?

  康晓光:我觉得无论是面对不确定的多数还是面对个体,这个问题不是关键,公益和非公益最根本的区别是利己还是利他,假如我和一个人素不相识,在马路上看到了他有危险,他处于困境,我就伸出援手了,这就是利他,这就是公益。这和我给某个已被认证的社会组织捐款,救助失学儿童或困难学生,这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

  利他有四个要素,第一,我做的这件事情是为他人谋利益。第二,我在做这件事情的过程中,不寻求经济上或者是有形的利益回报。第三,我自己要付出有形的或经济上的利益。第四,这一切出于自愿。满足这四点,就是利他行为。

  国外免税的标准要求捐款必须是给不确定的多数,这是为了防止偷税漏税。比如我作为一个高收入人群,边际税率非常高,但捐款是可以免税的。于是我设定了一系列的条件,按照这个条件只有一个人符合要求,就是我的女儿。这样一来,我就可以打着捐赠的名义偷税漏税,最后把钱给了自己的女儿。为了避免这样恶意利用政府的制度,法律就规定必须保证受益者是不确定的多数,根据这些捐赠条件和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个钱不会必然地落到捐赠者的利益相关者头上。

  《中国慈善家》:这次事件后,很多人将问题归咎于配捐,您怎么看?

  康晓光:这跟配捐没关系,配捐是全世界通行的募捐激励方式,你不能因此就说配捐有问题,就像某部电梯出了事故,或许是物业疏于维护、管理造成的,又或许是电梯失灵造成的,但不能因此就说全世界的电梯都不许坐了,没这个道理。

  《中国慈善家》:事情发生之后,很多人都在呼吁儿慈会担起责任,弥补患儿家属的损失,您觉得应该从哪些方面承担责任?

  康晓光:如果卷款逃走的柯某确认是儿慈会的正式代表,他去向患儿家属要了这笔钱,且有协议,但他挪用了这笔钱,那就属于儿慈会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儿慈会需要担负责任。但如果像儿慈会说的那样,这个人和机构没有关系,那么就不应该对柯某的诈骗行为负责,机构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将被诈骗的钱追回去,但不能从儿慈会的公益资产里拿出一部分钱来补偿,这是不合法的,善款不是这样用的。

  作者:贺斌

  图片来源: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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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编辑:杨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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