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家 · 2023-06-07
中国慈善家 · 2023-06-07
图/nimsdai
近日,一则新闻成为了热点。湖南省登山队领队范江涛、队员谢如祥在珠峰海拔8450米位置,遇到一名遇险且濒临死亡的女性登山者,当时他们距珠峰顶不到400米,为了救人放弃登顶,并将遇险登山者成功救下山,此举赢得广泛赞誉。范江涛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虽然冲顶梦想未能实现,但我们不后悔,因为救人是比登顶珠峰更重要的事!”
然而几天后,该事件后续发展再次引发关注,原因是为了说服夏尔巴(向导)协助救人,两人许诺给予1万美元佣金,但事后被救女子表示,只愿支付4000美元,范江涛愤而拒绝,与谢如祥平摊了救援费用。事情在网络传开后,一些网友表达了对被救女子这一行为的不满。
在广大网友朴素的认知中,承担他人因自己造成的损失应属“本分”,更何况,在珠峰上救人绝不仅仅是钱的事,稍有不慎,可能导致施救者与被救者双双遇险。虽然施救者之一的谢如祥表示,希望大家不要再提这件事,就此结束,避免对被救者的二次伤害,他也希望网络上停止人肉、攻击、侮辱等行为,停止网络暴力。
但值得关注的是,相关话题一经发酵,便再次掀起了“好人难做”的争论,更有人拿“救不救”类比“扶不扶”,如果让施救者吃了亏、寒了心,以后拒绝再施以援手,不是会让有此类遭遇的登山者在今后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吗?
除了舆论上的声援与声讨外,从法律角度,被救女子也应承担必要的救助费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范江涛和队友营救遇险者。
上述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好人条款以及无因管理条款的具体规定,被救女子是自主选择攀登珠峰,当然知悉其中可能存在的巨大危险,应当自行承担风险,但她在攀登过程中出现危险需要救助时,没有法定救援义务的登山队员范江涛、谢如祥见义勇为,放弃了自己登顶珠峰的机会,积极对她实施救助,并支付了夏尔巴向导1万美元的救援费用。被救女子作为受益人,无论是从无因管理的角度看,还是从见义勇为的角度来看,均应当承担救助费用。
而且,范江涛、谢如祥因为救助该女子,放弃了自己登顶珠峰的机会,造成了几十万元攀登费用的损失,对于这些损失,被救女子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当然,这里的补偿不等同于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现实中也只有在施救者明确提出补偿要求时,司法机关才会根据施救者受损情况及被救女子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在此次救助后,范江涛、谢如祥至今也没有提出对他们自己的损失进行补偿。
登珠峰之险,几乎是与死神同行,不少登山者长眠于此,生和死之间的距离就在一线间。攀登者经历了这些,更应该看清生死和名利,而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让“人性的高峰”因金钱跌落谷底。
我们相信,见义勇为者范江涛、谢如祥之所以愿意放下一切来救人,绝不是想着被救女子的感恩,更不会图被救女子的经济补偿,在他们救人的那一刻,内心深处完全是基于社会公序良俗而作出道义上的选择,是人性光辉的体现。
谢如祥(左)和范江涛完成救援后在帐篷里合影。
从两人最新回应的内容来看,他们也无意再去追究其中的孰是孰非,只是“8000米以上无救援”是登山界的惯例,在范江涛、谢如祥冒着巨大的风险,放弃登顶梦想,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救援后,却被该女子如此地对待,将心比心,换谁能做到不心寒呢?
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让抱薪者寒心!见义勇为的温暖故事,不能因此就冰冷烂尾。以往对于见义勇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往往是见义勇为造成他人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见义勇为者为救人而支付的直接费用以及对他们自身遭受的损失,却鲜被关注和提及。道不可坐论,德不能空谈,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我们期待此事最终有一个完美、圆满的结局,更期待通过此事,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制度的落地生根和相应的执法司法保障,对于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产生的直接费用及相关损失,能够给予及时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让每一次奋不顾身的勇气和心底的善良,都能有温暖的回报,让见义勇为蔚然成风。
我们不能让“好人有好报”成为一种奢望,更不能让人心比珠峰寒冷!
(作者系民建安徽省社会与法治委员会主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朱政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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